发布时间:2024-06-03 17:26来源:新华网-北京 阅读量:5151
6月1日起,本市参保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桂枝颗粒”等1252种乙类药品按甲类药品报销。
医保药品分甲类、乙类两种。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乙类药品则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保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
一般而言,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时,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药品,需由个人先负担10%的药品费用,其余部分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已经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药品,先由个人按标注的比例负担,其余部分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药品和甲类药品报销流程一致,可用社保卡实时结算,个人自付的部分直接从社保卡内扣除。
今年3月,市医保局等3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落实的若干措施》中提到,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取药,将取消医保乙类药品10%个人先行负担比例。
声明:免责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