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10 12:08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17662
近日,方大特钢公告称,综合考虑当前资本市场行情、政策变化情况、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及市场融资环境等诸多因素,决定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曹源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转债发行审核的重点包括公司业绩变化原因、经营和财务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合理性、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以及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与当前监管机构加大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要求保持高度一致,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可转债市场稳健发展。
发行可转债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之一,为此监管层面始终将优化相关机制作为重点工作安排,并持续优化有关项目监管流程、审核内容。
谈及多家企业主动撤回发行可转债申请的原因,曹源源认为,今年以来,部分制造业企业生产性投资支出趋于谨慎,在一定程度上或抑制了转债发行意愿,这也体现在年内上市公司新发可转债预案数量有所减少上。此外,企业一般倾向于在股价上行阶段发行转债,以确保发行时转债的转股价格能够处于相对高位,避免后期因转股过度稀释原控股股东股权。今年可转债市场整体处于横盘整理状态,影响了企业的发行意愿。
从审核未通过而终止发行的1家企业来看,上交所公告内容显示,原因是该企业未能充分说明“存贷双高”的合理性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从审核流程来看,前述12家企业均在申请期间被监管多番问询,问询内容主要集中在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及募投项目可靠性等。
例如,上交所在对禾信仪器的问询中,要求公司说明募投项目的盈利测算、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情况,并说明募投项目投产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等;深交所要求盛弘股份结合目前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缺口、公司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情况、银行授信额度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
在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看来,监管在审核过程中需要确保企业发行可转债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以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监管还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深入了解,明晰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避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记者进一步整理相关数据发现,年内终止发行可转债计划的12家企业中,有8家属于制造业企业,占比达66.67%。此外,还有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企业。
声明:免责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